政策法规解读


·       来源:四川日报

  8月1日起,我省村镇自来水厂在建设、运营过程中,免收契税、印花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,前三年免收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。此外,鼓励各地对水厂用电采用农排电价,电价从0.53元/度降至0.23元/度。在此背景下,我省农村自来水价有望下跌。


  近日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和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明确进一步降低村镇自来水厂建设运行成本,提高水质保障能力。


  受地形地貌等因素影响,电费在不少丘陵山区占制水、输配水成本的四成以上。如采用农排电价,成本有望减少一半,再考虑税收减免等优惠,水厂负担进一步下降。因此,随着政策红利的释放,农村自来水价格下降指日可待。


  在水厂管理方面,《意见》首次明确,日供水规模20立方米以上(或者供水人口200以上)村镇自来水厂可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,采取特许经营、转包等形式管理。为保证公益性,在社会组织、企业、个人获得工程经营权后,利润空间将会被限制在6%-8%之间。


  根据《办法》,村镇自来水厂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划定水源地保护区,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巡查。此外,各地水厂必须具备实施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,日供水能力超过1000立方米的水厂,必须建立水质化验室。(记者 王成栋)